(2013)行民一初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文秀诉孟卫东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秀,孟卫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行民一初字第00920号原告赵文秀(又名赵素玲),女。委托代理人盛新香。被告孟卫东(又名孟八月),男。原告赵文秀诉被告孟卫东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们1987年经人介绍认识,时间不长即于1987年农历腊月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尚可。1989年5月5日生一女孩,1991年生育儿子,有了两个孩子后,我们夫妻感情更加深厚,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自2010年被告有了第三者插足,不顾我们多年的夫妻感情,更不顾孩子们的感受,经常为第三者和我吵嘴打架,并带着款、车和第三者同居一处,长达两年时间。我为了孩子、为了我们夫妻多年的感情忍辱负重,并多次劝说被告改过自新,回头是岸,但被告至今不改。可见我们的感情因被告过错、第三者插足造成彻底破裂,并且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及心灵创伤。我忍无可忍,勉强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只能给我带来更大的痛苦,为此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赔偿我损失10万元。被告庭审时未到庭,但在应诉时表示孩子都大了,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7年农历腊月登记结婚。1989年5月5日生育女儿孟玉静,现已婚。1991年4月28日生育儿子孟玉雷,现在北京打工。原告称婚后一开始感情很好,被告最近三年里有了外遇,原告心里还是有被告的,但因被告一直未回家,认为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被告庭前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了其子女出庭作证,称被告有外遇,三年来没回过家。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婚后感情尚好。原告称近几年被告虽有外遇,虽提供了其子女出庭作证,但仅凭此不足以认定被告有外遇。庭审时原告表示心里有被告,且被告应诉时也表示不同意离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双方都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被告应多找自身不足之处,切实尽到一个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故本案以不离为宜。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文秀与被告孟卫东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海峰审判员 刘子辰审判员 王艳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