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汪跃球与陈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跃球,陈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407号原告:汪跃球,男,194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尧渡镇。被告:陈卫东,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东至县尧渡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尧北路迎宾巷2号。负责人:XX进,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跃球与被告陈卫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先行赔付其医疗费1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已花费医疗费66109.47元,仍需100000元医疗费,原告申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先行赔付其医疗费1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汪跃球医疗费1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