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3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XX刚与潘洪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刚,潘洪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440号原告XX刚,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生,住平度市鑫港花苑北区。委托代理人谭兴江,平度市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洪梅,女,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吕尚武,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刚与被告潘洪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XX刚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车延新审判员 刘月纯审判员 张钧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