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民一初字第3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XX刚与潘洪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刚,潘洪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440号原告XX刚,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生,住平度市鑫港花苑北区。委托代理人谭兴江,平度市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洪梅,女,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吕尚武,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刚与被告潘洪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XX刚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车延新审判员  刘月纯审判员  张钧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