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同居关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出生于1987年1月2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出生于1993年10月30日,勉县人,农民。上列当事人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0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彩礼26000元;(2)支付婚生女吴某甲抚养费1140元(从2013年1月-3月);(3)负担执行费370元。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且无固定住址,经在被执行人当地银行查询,无存款记录,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并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下落及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2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保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