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晓玲与被执行人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晓玲,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050号申请执行人侯晓玲,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北海市重庆路其仓村新区二巷**号。被执行人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大道西。法定代表人:邱俐明。委托代理人周崇波,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侯晓玲与被执行人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已经全部履行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字(2013)第27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起才审判员 郑喜成审判员 李志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