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民初字第5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梁化永与许文亚、范秀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化永,许文亚,范秀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民初字第5280号原告梁化永。委托代理人梁化松。被告许文亚。被告范秀玲。原告梁化永诉被告许文亚、范秀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化永的委托代理人梁化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文亚、范秀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化永诉称,2011年5月23日,余桂珍、吕雷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11年8月22日归还,月利率为1.5%。同时双方还约定如逾期不全部归还借款,除按上述约定计息至还清日外,需每天支付违约金100元,并承担因追偿该笔借款所产生的交通、误工、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被告许文亚、范秀玲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现已超过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本息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许文亚、范秀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3日,借款人余桂珍、吕立香、吕雷向原告梁化永借款10万元,与担保人周彬、许文亚、范秀玲共同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梁化永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大写)元,100000(小写)元。使用期限为2011年5月23日至2011年8月22日。月利息为1.5%。如到期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除按上述利息计息至还清日止外,每日再支付违约金100元,并承担因追偿该笔借款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借款人签名:余桂珍……吕立香……吕雷……担保人签名:周彬……许文亚320325************范秀玲320325*************。2011年5月23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偿还。庭前原告撤回对余桂珍、吕雷的起诉。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和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及保证关系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除对违约金的约定过高外,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及保证关系受法律保护。庭前原告撤回对余桂珍、吕雷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许文亚、范秀玲作为保证人签字担保,未与原告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拒不履行还款责任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文亚、范秀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行使抗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文亚、范秀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梁化永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1年5月23日起计算至2011年8月22日)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许文亚、范秀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胜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