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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信用社诉被告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以下简称XX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罗XX,XX信用社主任。被告杜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信用社诉被告杜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信用社于2013年12月10日以被告与原告行成新的借贷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XX信用社撤回对杜XX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王泽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正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