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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一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2433号原告何某某,男,1989年2月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女,1990年12月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西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