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凤翔县西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富祥食品有限公司、赵小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西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翔县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旦香,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富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陈村镇槐北村。法定代表人赵小科,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小科,男,农民。本院执行的(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173号原告凤翔县西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宝鸡市富祥食品有限公司、赵小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凤翔县西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两被执行人宝鸡市富祥食品有限公司、赵小科支付欠款25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五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师海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