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陈彩莲、金建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彩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陈彩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建盟。申请人陈彩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周全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周全全,1986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61011003x,汉族,住永嘉县南城街道前二村。申请人诉称,申请人陈彩莲与被申请人周全全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周全全自幼智力发育低下,呆滞、没有上学、无劳动能力,不具备一般日常常识,无时间、数字概念,无计算能力,智能全面缺陷,不理解一般性的口语,不能与人正常交流,辨认和判断能力极其低下。2013年12月2日经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周全全系中度智能缺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周全全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指定申请人陈彩莲为被申请人周全全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周全全自幼智能全面缺陷,现被申请人不具备一般日常常识,无时间、数字概念,无计算能力,智能全面缺陷,不能理解一般性的口语,难以与人正常交流。经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周全全系中度智能缺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申请人陈彩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周全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申请人陈彩莲系被申请人周全全的母亲,自愿承担被申请人的监护职责,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并无不当;对此,被申请人父亲周明达亦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全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彩莲为周全全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金建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熏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