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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执字第6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桑继彦、方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刚,桑继彦,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3)微执字第676-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刚。被执行人桑继彦。被执行人方强。申请执行人张志刚与被执行人桑继彦、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桑继彦、方强的存款(收入)53577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桑继彦、方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