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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浏民初字第0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顾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顾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太浏民初字第0583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顾挺某。委托代理人浦兆某。原告顾某与被告顾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永生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顾挺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浦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生活不和谐、被告有意回避而影响到感情。近几个月来原被告之间基本未见面,被告仅在手机短信中每个周末告知是否回家。被告也曾说去民政局离婚,但到时又推脱。为结束有名无实的婚姻,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顾挺某辩称:1、同意离婚,但结婚时在彩礼和首饰方面的投入对我家庭负担太大,且从认识到办理结婚登记时间很短,且最近有4个月没有共同生活,双方在一起实际生活的时间很短。另,我母亲患有结肠癌,当时为了付彩礼去借的钱,造成了支付人生活困难,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原告退还所有礼金和首饰。2、我们双方并非感情不和,而是现在的感情无法维系。在日常的生活中并没有有意回避对方,因我在上海工作,往返不方便,一般在周末回家,但每次周末总会告知原告是否回家,何时回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0月经婚姻中介结构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因被告平时在上海工作,平时往返不方便,婚后被告一般在周末回太仓与原告团聚。婚后原告平时也在其父母家生活,只在周末被告回太仓后两人一起生活。今年4月份,双方因夫妻性生活问题及其他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来加之被告工作及其他原因,至原告起诉时止,双方见面次数仅有几次。2013年9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1、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2、被告现在上海海泰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每月收入4000元左右。另陈述称其现在尚有婚前存款9万元。3、被告母亲顾玉兰自2004年开始患有结肠癌,其本人不享受职工医保、民政困难救助、临时医疗救助等政策,只享受农村基本合作医疗,报销比例较少。4、双方明确现在被告顾挺国处属于原告顾某的婚前财产有:夏普彩色电视机1台、松下全自动滚筒洗衣机1台、电取暖器1台、转角布艺沙发1套(含贵妃椅和三人座长沙发)、茶几1只、普通棉被10条、鸭绒被5条、还有四件套1套、美的电饭煲1只、电水壶2只、书橱1只,电脑桌1只、子孙桶1只。另双方明确婚后未购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审理中,1、被告陈述婚前其母亲分两个红包给付原告彩礼68800元(其中一个红包50000元,一个红包18800元),婚前为原告购买首饰若干,包括金项链一条、黄金耳坠一对、金手镯一对、铂金戒指一只。对此原告陈述称彩礼礼金收到50000元,另外18800元是依据太仓本地风俗在结婚时购买鱼肉等物品的钱,该钱也已在结婚时用掉了,对于彩礼中的礼金原告称也已在置办酒席的时候用掉了部分。上述被告陈述的购买的首饰现在原告处。2、针对被告母亲患病造成被告家庭生活困难的说法,原告认为被告母亲享受特定门诊的报销待遇,另外,庭审中被告也陈述有存款9万元,而且还是被告婚前财产,足以说明被告方支付彩礼以后并未造成生活困难,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况。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短信记录,被告顾挺某提供的银行卡刷卡记录、短信记录、物品照片、其母亲顾玉某病历卡、浮桥镇茜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中介机构介绍相识、恋爱,婚姻基础一般。因被告长期在上海工作,平时只能周末回太仓与原告团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夫妻性生活问题产生矛盾,加之被告工作原因,导致至原告起诉时双方见面次数较少。原告认为双方婚姻有名无实,现被告也同意离婚,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经介绍后相识、恋爱、结婚,依据太仓本地的风俗习惯,被告婚前给付原告的礼金及购买的相关首饰应认定为彩礼,但原告在接受彩礼后,已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被告以母亲患有结肠癌为由提出支付彩礼造成了支付人生活困难,原告应予返还的意见,本院认为,法律意义生活困难应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指依靠自已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综合本案看,现被告名下尚有9万元婚前存款,被告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上述给付行为造成被告家庭生活困难,故该意见本院难以采纳。另,原、被告对是否共同生活在理解上存有分歧,从而对是否返还彩礼意见不一。本院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生活一般指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较为长期、稳定地生活在一起,而本案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双方在夫妻性生活问题上产生矛盾,故原告不能以存在共同生活作为不退回彩礼的理由。因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对于彩礼中的礼金原告称也已在置办酒席的时候用掉了部分,故彩礼应酌情返还。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使用情况、举行结婚仪式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太仓本地的风俗等,酌定礼金部分原告返还被告25000元,在原告处的相关首饰不再返还被告,归原告所有。至于财产分割问题,属于顾某的婚前财产归顾某所有,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双方表示无财产可分割,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顾某与被告顾挺国离婚。二、原告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顾挺国款项25000元,在原告顾某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坠一对、金手镯一对、铂金戒指一只归原告顾某所有。三、现在被告顾挺某处属于原告顾某的婚前财产:夏普彩色电视机1台、松下全自动滚筒洗衣机1台、电取暖器1台、转角布艺沙发1套(含贵妃椅和三人座长沙发)、茶几1只、普通棉被10条、鸭绒被5条、四件套1套、美的电饭煲1只、电水壶2只、书橱1只、电脑桌1只、子孙桶1只,归原告顾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款项直接给付被告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市支行营业部,账号:45×××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