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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杜源与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省合江县马街中学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源;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8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杜源,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季頫,县长。委托代理人:邓洪,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强,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二审第三人):四川省合江县马街中学校。法定代表人:宋碧清,校长。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负责人:易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天洁,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杜源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省合江县马街中学及原审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泸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源申请再审称:1、合江马街中学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合江马街中学对自身的债务有独立处分权利;2、本案债务人合江马街中学属于事业单位债务人,并非“国有企业债务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不适用本案;3、合江县教育局作为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已经书面告知合江县教育局,已尽到告知义务。再审申请人杜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国家实施金融不良资产剥离政策,实质是以中央国家财政解决银行呆坏账问题,并减轻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而非将巨额呆坏账转由地方财政承担。本案中,合江县马街中学作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支持的国有公益事业单位,更应在不良债权转让中遵循保护国有资产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正是出于该法律精神而形成,其中第四项“关于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部分规定,“会议认为,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其意为地方人民政府、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及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均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除应当书面告知合江县教育局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合江县人民政府,该告知程序作为保护国有资产而设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不良资产处理前置程序应得到遵循。综上,杜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