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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张根义与李根怀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根义,李根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122-1号申请执行人张根义,男,生于1962年3月2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钟楼寺村*组村民。被执行人李根怀,男,生于1993年9月24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钟楼寺村*组村民。张根义与李根怀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09)金刑初字第00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95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生活困难,且无生活来源。故对申请执行人予以司法救助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金刑初字第00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宗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