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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邓旭军与胡全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旭军,胡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邓旭军,男。被执行人胡全忠,男。邓旭军与胡全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3)铜印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胡全忠未自觉履行义务,邓旭军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7060.69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9月13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胡全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胡全忠支付赔偿款127060.6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8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胡全忠于2013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邓旭军4000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其余90060.69元申请执行人邓旭军自愿放弃,执行费1800元由被执行人胡全忠承担,本协议履行完毕后此案全部了结。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印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廉 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