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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行审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国胜、李小兰计生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国胜,李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柘行审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振超,男,系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李国胜,男,住柘城县。被申请执行人李小兰,女,住柘城县。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王天峰审判员  宋 静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