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惠芳与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联合行政村新建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芳,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联合行政村新建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李惠芳委托代理人吴建东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联合行政村新建组负责人赵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芳诉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西街办事处联合行政村新建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惠芳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惠芳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付原告李惠芳50元。审判员 李润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惠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