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商初字第5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于忠华、高正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忠华,高正,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商初字第574-2号原告于忠华。原告高正。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于英春。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孟洋。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忠华、高正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忠华、高正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起诉。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慧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