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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谢静宇与河南省郸城县光明中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静宇,河南省郸城县光明中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郸民初字第533号原告谢静宇,又名谢鸿斌,男,汉族,1999年12月12日出生,住郸城县(村)。法定代理人谢国庆,又名谢磊,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0日,住址同上,系谢静宇之父。委托代理人胡艳立,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郸城县光明中学。法定代表人张明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苏,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代表人乔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该公司员工。案由:健康权纠纷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河南省郸城县光明中学学生,2012年4月10日因学校将楼门锁住,原告怕学校罚款从学校二楼下翻时摔伤。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114280元。被告河南省郸城县光明中学辩称,原告对损害有重大过错,我校已经支付2000元医疗费,同意调解。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辩称,1、我公司已按光明中学提交的票据赔偿890多元给光明中学;2、该事故应该由光明中学赔偿后再有我公司赔偿给光明中学。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河南省郸城县光明中学九二十班住校学生,2012年4月10日因学校按其规定将楼门锁住,原告因怕学校罚款而从学校二楼下翻时摔伤。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114280元。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前赔偿原告谢静宇损失共计60000元(赔偿款直接存入原告谢静宇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的储蓄卡:62×××68内);二、被告河南省郸城县光明中学于2013年12月30日前赔偿原告谢静宇损失共计10000元;三、原告谢静宇后续治疗费用待发生后另行主张。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谢静宇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王新艳审 判 员  梁 爽人民陪审员  谢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