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李秀珍诉李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珍,李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李秀珍。被告李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珍与被告李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珍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李秀珍负担。审判员 贾吉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