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邢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延军。被告王某,农民。原告刘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继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