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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法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庆法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干部,住址庆安县庆安镇。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教师,住庆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庆安县庆安镇。徐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王某某合伙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位于庆安县庆安镇的面积为74平方米住宅楼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术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龙云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