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456号上诉人王新龙与被上诉人王龙海、陈凤花、蓝芳琴、蓝萍、蓝承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龙,王龙海,陈凤花,蓝萍,蓝芳琴,蓝承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45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新龙。委托代理人邓应君,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龙海。委托代理人陈景宏,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龙琼,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凤花。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蓝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蓝芳琴。委托代理人陈凤花,身份情况同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蓝承虎。委托代理人陈凤花,身份情况同上。上诉人王新龙因与被上诉人王龙海、陈凤花、蓝芳琴、蓝萍、蓝承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马山县人民法院(2013)马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27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王新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应君,被上诉人兰萍、陈凤花,被上诉人王龙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景宏、郭龙琼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马山县人民法院(2013)马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34元(上诉人王新龙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王新龙。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农虹菲代理审判员 吴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骆春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