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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贾锋诉被告吴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锋,吴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贾锋,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吴蕊,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锋诉被告吴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锋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锋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锋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36元全部退还原告贾锋。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雅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