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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谈某诉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19号原告谈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谈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谈某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谈某案件受理费50元。审判员  曹晓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廉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