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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执字第0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泰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博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封永强、徐小英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市汉台区泰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博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封永强,徐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053-2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泰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北团结街。组织机构代码:56713859-6法定代表人罗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凯,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汉中博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锦江花苑小区A座115室。组织机构代码:74862363-8法定代表人封永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封永强,男,出生于1966年3月10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小英,女,出生于1969年5月11日,汉族,居民,系封永强之妻。汉中市汉台区泰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诚公司)与汉中博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美公司)、封永强、徐小英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2)汉民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泰诚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泰诚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共计480516元(计算至2012年10月19日),向泰诚公司支付2012年10月20日至25日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44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20元、申请执行费6740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496723元,直接交纳至本院。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小英所有的位于汉台区汉水名城26号楼3单元305室房屋及负一层15号储藏室后,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现本院已依法将查封房屋委托评估、拍卖。因委托、评估、拍卖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泰诚公司自愿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0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保大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