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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民终字第16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绘与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绘,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航艾维克(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6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绘,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18幢516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姜金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双飞,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中航艾维克(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20层C2001。法定代表人叶双飞,总经理。上诉人刘绘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6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刘绘于2013年12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绘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绘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绘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刘绘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代理审判员  陈雷代理审判员  宋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