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董XX与董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787号原告董某某,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被告董某某,男,4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董某某与董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董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