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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董XX与董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787号原告董某某,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被告董某某,男,4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董某某与董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董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