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中法立民申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博罗县启盛实业有限公司与高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博罗县启盛实业有限公司,高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中法立民申字第4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博罗县启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廖衡阳,总经理。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原,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再审申请人博罗县启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2)惠博法园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博罗县启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博罗县启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文贞审判员  江 敏审判员  徐火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