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6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顺琴与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华盖村委会曹家林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琴,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华盖村委会曹家林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6501号原告:李顺琴,女,汉族,1951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陈普德,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晴昌,重庆市江津区柏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华盖村委会曹家林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华盖村委会曹家林村民小组。负责人:梁正权,职务: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千仞,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宇,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琴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华盖村委会曹家林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顺琴负担。审判员 蔡佑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