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廖平静贩卖毒品一审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平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平静,男,1975年5月17日生,湖南省新邵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1日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辩护人盘某勇,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诉一(2013)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平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平静及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盘某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平静于2013年3月份开始从广州一绰号为“何总”(详情不明,另案处理)的男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并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武(另案处理)。2013年4月19日,廖平静驾驶租来的轿车搭乘“猴子”等人前往广州清远,到当天20时左右,廖平静独自一人驾车前往广州市区并找到“何总”,以每克154元的价格从“何总”手中购买13克冰毒,“何总”要廖平静帮衡阳的“阿财“带80克冰毒回去。廖平静驾车路过衡阳时,忘记下高速而将所有毒品都运输至新邵县,2013年4月22日中午,廖平静接到孙某武的电话,送50粒麻古至新邵酿溪镇景江宾馆时,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冰毒91.6克、麻古2.9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被告人口供,证人肖能志、柳庆丰、孙某武龙开英的证词,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重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廖平静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要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廖平静对指控的犯罪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平静于2013年3月份开始从广州一外号叫“何总”(另案处理)的男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并2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武。2013年4月19日,廖平静驾驶租来的轿车搭乘“猴子”等人前往广州清远。当天20时左右,廖平静独自驾车前往广州市区找到“何总”,以每克154元的价格从何总手中购买了13克冰毒,“何总”要廖平静帮衡阳的“阿财“带80克冰毒去。廖平静在驾车返回新邵路过衡阳时,没下高速而将所有冰毒运至湖南省新邵县。2013年4月22日中午,廖平静接到孙某武的电话,送50粒麻古至新邵县酿溪镇景江宾馆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当场缴获冰毒91.6克、麻古2.9克。经鉴定91.6克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2.9克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鉴定聘请书、邵公物鉴(理化)字(2013)395号鉴定意见证明,对搜缴的91.6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搜缴的2.9克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鉴定人罗文斌、周光斌均有鉴定资质证书;2、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4月21日23时许,在华人宾馆508房间抓获吸毒人员孙某武。孙某武交代,他所吸食的毒品是从“考伢子”即廖平静和满伢子手中购买。2013年4月22日中午,对廖平静和满伢子进行抓捕,下午14时25分在酿溪镇景江宾馆将考伢子、廖平静及陪同考伢子的肖能治抓获,当场缴获毒品100余克;3、证人肖某志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22日中午两点多钟,他和廖平静开车到酿溪镇景江宾馆的时候,廖平静被警察抓了,他就跑了。在车上时廖平静接到一个电话,廖平静好像称呼对方为“武伢子”,说要对方等一下,马上就来了。他还证明廖平静教他吸食过毒品;4、证人柳某丰的证言证明,他是2011年11月开始吸食毒品的,至2013年吸食了8次麻古和冰毒,每次大约吸食半粒麻古,0.05克冰毒,2013年4��21日中午1时左右,他到新邵县健康路一个叫桃花岛美发店的隔壁的巷子里一家打渔的游戏店里打渔,碰到一个叫孙某武的朋友,打渔到下午3时左右他先走了,孙某武还在玩,下午5时许打电话给孙某武要孙某武到他住的华人宾馆508房间,孙某武到房间后,他拿100的人民币给孙某武,要孙某武买了毒品吸食;5、证人孙某武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21日上午在酿溪镇健康路桃花岛隔壁的一家没有名字的打渔店玩游戏赌博,由于朋友找他要毒品,他就给打廖平静打电话,要买2包东西。约半小时廖平静就约他到新邵汽车站后面的坪里见面,他给了廖平静300元钱,廖给了他1个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好的冰毒就走了,大约1.5克。他前天还在考伢子、廖平静手里买了100元的冰毒,里面还剩一点点。他从刚买的这300元冰毒里面分了三分之一出来放到前天装冰毒的那个小袋子里面,走路到���人宾馆508房,将这一小包冰毒交给庆伢后,又到打渔店玩。晚11点他到508房间,从身上倒出了一点冰毒,利用矿泉水瓶子做的工具,每人吸食了几口冰毒,由于没有麻古,所以就没有吸了,过了个把小时,公安来查房,从房间抽屉里发现了庆伢子的那包冰毒,他也把身上的那包冰毒主动交了出来,除了这次外还有2次,一次是2月18或19晚上以200元从廖平静手里买到约0.2克冰毒,第二次是3月初,以150元从廖平静手里买了0.15克左右的冰毒;6、证人龙某英的证言证明,他是邵阳华成、三和汽车租赁公司的,廖平静从他们公司租了一辆别克凯越小车,租期满后一直没有归还,通过GPS定位在新邵县公安局大院内,所以就到这边来找车,通过打听得知,禁毒大队在办案过程中扣押了该车,特意来说明情况的;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办案人员周某文、李某青从廖平���的车内和身上搜缴冰毒94.5克。其中红色颗粒约2.9克,冰毒疑似物白色晶体状91.6克;8、提取笔录证明,2013年4月22日民警在新邵县酿溪镇景江宾馆门口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廖平静,从其红色别克凯越车工具箱里,透明塑料袋包好的约80克(未称量)毒品冰毒疑似物,麻古约20粒(未详数),透明塑料袋包好的13克(未称量)冰毒疑似物。一透明的玻璃小瓶子内装冰毒疑似物约1克(未称量);还有一个透明塑料袋,内装冰毒疑似物约0.6克(未称量);另一透明塑料袋子内装冰毒疑似物约2克(未称量);还有塑料透明袋子装好的麻古疑似物4粒及四分之一粒用透明塑料袋子装好的绿色麻古疑似物;9、称量记录证明,2013年4月22日14时许,抓获被告人廖平静后,从其驾驶的红色别克凯越车内搜缴的一包较大的冰毒疑似物经称量,毛重78.3克,包装袋重量3.2克,净重75.1克,一包较小的冰毒疑似物毛重13.3克,包装袋重量0.4克,净重12.9克,冰毒疑似物共重88克。一小包麻古疑似物毛重2.9克,包装袋重量0.4克,净重2.5克;在该车后排座位上红色女式包里提取的橙蓝相间的铁盒内发现两小包冰毒疑似物,一小瓶冰毒疑似物、四粒麻古疑似物及一袋装有四分之一粒绿色麻古疑似物,称量结果为一小瓶冰毒疑似物毛重为4.9克,瓶子重3.8克,净重1.1克,一包比较大的冰毒疑似物为毛重2.4克,包装袋重0.5克,净重1.9克,另一小包冰毒疑似物净重0.6克,冰毒共重3.6克,四粒麻古净重0.4克。从其车中搜出的冰毒疑似物共91.6克,麻古共重2.9克;10、相关照片证明,被告人廖平静所驾驶的红色别克车(正面,车牌为湘E5HX**)、侧面照片各1张;在该红色别克车副驾驶工具箱内搜查出一白色手机盒,打开手机盒,盒内有透明塑料袋;手机盒内提出的3包毒��疑似物,以及其他一些毒品;11、租车的相关书证证明,廖平静在邵阳市双清区华成三和租车有限公司租过车,还车时为2013-4-20日;12、通话清单证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市,新邵县分公司,所调取的手机号码为1597396****(廖平静的手机)和1500739****(孙某武的手机)有过多次通话;13、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证明,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0)新邢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廖平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原判盗窃罪尚未执行的刑期一年九个月零六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释放于2012年3月25日;14、被告人廖平静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4月22日中午2点多钟,新邵一个外号叫“老武”的朋友打电话要他送一些毒品到新邵,他开车到新邵酿溪镇景江宾馆送毒品给“老武”的时候被当场抓获。并从他车上搜缴了4个透明��料袋,1袋是4粒红色的麻古,1袋是四分之一粒绿色的麻古,1小袋冰毒,约0.7克,1袋稍微大一点的冰毒,约重2.1克,还有1个白盖透明小瓶子,里面冰毒约重0.4克。另外在我所开的车子副驾驶室的工具箱里搜出1个THLW1智能手机盒,里面有1个黄色芙蓉王烟盒,烟盒里面用餐巾纸包着1包麻古30粒,还有1袋用透明塑料袋装好的冰毒,约重11克,另外还有1包用透明塑料袋装好后再用透明胶缠成长方形的冰毒,约重82克。以上这些东西办案民警都当着他和肖能志的面进行清点的。并供述这些毒品是2013年4月19日从广东一个叫“何总”的人手里买回来的。另外,2013年4月9日或10日的一天晚上,给在酿溪健康路桃花岛美容美发店隔壁的打渔店的孙某武送过0.5克左右的冰毒,孙给了他200元钱,他还给了孙1粒麻古。2013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晚上,还给在在桃花岛隔壁的打渔店玩游戏的孙某武送过0.3克左右冰毒,收了150元。今年3月20日左右,到了广州从“何总”处买了1000元的冰毒,6克左右。这些冰毒除了请朋友用掉一些外,其余都被自己吸食了;1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廖平静的身份等基本情况,证明其是成年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平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有关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廖平静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查,廖平静曾向孙某武贩卖过毒品,且此次是因去送毒品而被抓获并在其车上搜缴90多克毒品,有被告人本人的口供,有证人肖能志、孙某武、龙开英等人的证词,有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重笔录,鉴定���论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也正确,该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平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中义审 判 员 周运福代理审判员 李少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