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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吕豁达与王光森、邹平县金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豁达,王光森,邹平县金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38-2号原告吕豁达。被告王光森。被告邹平县金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孙镇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豁达诉被告王光森、邹平县金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扣押了被告王光森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770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77000元,请求将对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对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