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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商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井涛与于平、盐城市星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涛,于平,盐城市星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商初字第725号原告井涛。被告于平。被告盐城市星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平。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左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涛与被告于平、盐城市星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文审 判 员  李迪宏人民陪审员  方志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