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井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梁振宝、梁彦柱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振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井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梁振宝。监护人梁彦柱,男,1950年11月13日生,汉族。系申请人梁振宝外祖父。委托代理人齐庆考。申请人梁振宝要求宣告梁玉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梁振宝诉称,申请人之母梁玉霞,女,井陉县吴家窑乡彪村人,身份证号××,梁玉霞自2008年阴历九月三十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向法院申请梁玉霞失踪。经查,被申请失踪人梁玉霞,女,1984年9月20日生,井陉县彪村人。申请人梁振宝系梁玉霞与谢吉平婚生子,梁玉霞与谢吉平于2008年9月离婚,申请人梁振宝随母亲梁玉霞在彪村生活。梁玉霞于2008年阴历9月30日离开其居住地后,下落不明,申请人梁振宝同祖父梁彦柱共同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7日在《人民公安报》上发出寻找梁玉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梁玉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梁玉霞离家出走已五年多,经利害关系人梁振宝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梁玉霞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梁玉霞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栾正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付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