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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法刑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申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巴法刑初字第0080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男,1973年1O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3)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小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3O日7时许,被告人申某驾驶渝B×××××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10国道由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往百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茅草房路段时,与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和吴某某相撞,随后李某某又被经过该路段晏某驾驶的渝B×××××普通两轮摩托车碾轧。随后,申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保护现场以及积极抢救伤者。李某某被送往巴南区一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吴某某于2013年2月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申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晏某对碾压李某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申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6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信息,证人晏某、吴某、姚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驾驶证,行驶证,尸检报告,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出警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申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过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文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