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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姜燕与青岛铭川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燕,青岛铭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725号申请执行人姜燕,女,汉族,1984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青岛铭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奉光,总经理。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22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226号调解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继文审 判 员  荆 雷代理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法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