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姜燕与青岛铭川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燕,青岛铭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725号申请执行人姜燕,女,汉族,1984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青岛铭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奉光,总经理。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22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226号调解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继文审 判 员 荆 雷代理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法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