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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田某与董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董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336号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申请执行人田某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某某、田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田某偿还借款140000元、利息9625元、案件受理费1646元,共计151271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田某某、董某某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全部义务,现已分期将案件款3000元交至本院,并已发还申请人田某,下余案件款148270元未受偿。由于执行期限较长,不能在一个期限执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3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