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沅民一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清与被告熊玉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997号原告张某某,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龚星银(一般代理),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愿和好,现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金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章 姝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