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高丽国与朱宝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国,朱宝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725号原告:高丽国,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佳斌,昌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宝成,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国诉被告朱宝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丽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丽国撤回对被告朱宝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高丽国负担。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