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营法执字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营山县鸿华肉牛养殖有限公司等委托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营山县鸿华肉牛养殖有限公司,廖建华,潘显碧,王天英,陈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营法执字263号申请人执行人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营山县鸿华肉牛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廖建华。被执行人潘显碧。被执行人王天英。被执行人陈廷英。案外人谭孟康。申请执行人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山县鸿华肉牛养殖有限公司、廖建华、潘显碧、王天英、陈廷英委托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果城公证处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南市执字第00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营山县鸿华肉牛养殖有限公司、廖建华、潘显碧、王天英、陈廷英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证书。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廖建华、潘显碧共有的位于营山县朗池镇西干道城市名门的住房一套进行评估、拍卖。该房面积81.31平方米,其评估价为268323.00元。经本院委托南充创新拍卖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拍卖,由案外人谭孟康以价款268400.00元购买该住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廖建华、潘显碧共有的位于营山县朗池镇西干道城市名门的住房一套(该房面积81.3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过户给谭孟康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忠审判员 李欣键审判员 石安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宁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