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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行非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左启有、熊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左启有,熊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行非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良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左启有,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熊慧,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郧计生费征决字第(2012)第160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左启有、熊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左启有、熊慧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左启有、熊慧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左启有、熊慧的存款(或合法收入)600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