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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陈鑫与王惠虹、赵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鑫,王惠虹,赵丽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472号原告:陈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凤斌,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惠虹。被告:赵丽亚。原告陈鑫为与被告王惠虹、赵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跃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宋旭霞、叶凤花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鑫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凤斌、被告赵丽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惠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鑫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15日,两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6000元,由被告王惠虹亲笔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原告以现金方式将款项交付给被告。两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惠虹未作答辩。被告赵丽亚辩称:两被告已于2012年12月21日离婚;被告赵丽亚与陈鑫不相识,对王惠虹与原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并不知情,王惠虹向陈鑫所借款项未用于家庭开销和其他用途,均用于非法赌博,非夫妻共同债务;贵院作出的(2013)丽莲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3)丽莲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均未认定王惠虹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赵丽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王惠虹与被告赵丽亚于1993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后于2012年12月21日办理离婚手续。2012年9月15日,被告王惠虹出具借条向原告陈鑫借款人民币136000元,借条载明:今向陈鑫同志借到人民币136000元整。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两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证明、借条,被告赵丽亚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2013)丽莲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被告王惠虹出具借条向原告陈鑫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成立。由于双方对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原告陈鑫可以随时要求被告王惠虹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王惠虹归还借款13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从原告主张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本案借款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在与被告赵丽亚不认识、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巨额资金出借给被告王惠虹,被告王惠虹在离婚前又多次向他人借取巨额款项,这些款项已超出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开支,原告陈鑫应负有相信其已尽善意且无过失地将王惠虹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举证责任,原告未能向本院举证证明王惠虹所借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当认定本案债务为王惠虹的个人债务。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赵丽亚共同归还借款本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惠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及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惠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鑫借款本金人民币13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驳回原告陈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0元,由原告陈鑫负担370元、被告王惠虹负担3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宋旭霞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