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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李某诉被告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577号原告李某。被告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澳洲什字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66元(原告已预交576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883元。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