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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沛魏民初字第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沛魏民初字第0309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某,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艳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2日举行婚礼,2009年7月1日生儿子梁甲,2009年12月9日在沛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0年7月起被告经常酒后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儿子梁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梁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2日举行婚礼,2009年7月1日生子梁甲,2009年12月9日在沛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梁甲现由被告梁某抚养。2012年5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2012)沛魏民初字第0105号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因梁甲现由被告抚养,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梁甲由被告梁某直接抚养为宜。因原告不要求法院分割财产,因此对财产问题,本案不予理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离婚二、婚生子梁甲由被告梁某直接抚养,原告王某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于每月10前付清当月的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原告王某享有随时探视孩子的权利;三、原、被告无财产纠纷。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 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页2: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请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2、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将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3、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必须履行。否则,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或有妨害执行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将对被执行人或者妨害执行人员予以罚款、拘留。4、对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让、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