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行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守松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行诉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陈守松,男,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陈守松诉称:我系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沿村民组集体的成员。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沿村民组共678亩集体所有土地,该数据来源于肥东县国土局、肥东县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等各级政府信访答复。2009年8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对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沿村民组实施征地行为。肥东县人民政府以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3月19日批准的皖政地(2006)24号《关于肥东县2005年第四批次城镇与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和2006年12月29日批准的皖政地(补)(2006)470号《关于补办肥东县2003年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为依据征收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沿村民组全部的集体所有土地678亩,其中2006年3月19日批准的皖政地(2006)24号所批土地占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沿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44.736亩,2006年12月29日批准的皖政地(补)(2006)470号所批土地占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沿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442.428亩,合计共487.164亩。我于2013年3月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请求“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非法征占用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该申请中明确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后沿组的集体所有土地共678亩。省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为487.164亩,剩下190.836亩集体土地没有被征收,但现在678亩所有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占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于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处理,但该局并没有查处被多占用的190.836亩集体土地。该局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关于陈守松反映问题的答复》,并送达于我,该答复只证实省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87.164亩,且肥东县人民政府征用该土地是合法的。至于190.836亩集体所有土地被人民政府占用是否合法或应该进行查处只字未提。我于2013年8月7日向肥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补充申请中,要求公开2009年至今涉及征收后沿村民组集体土地的征地批复、公告、安置途径公告、农转用批复、用途变更批复、位置图和肥东县人民政府多占的190.8.36亩征地批复及其他材料。但肥东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信息公开材料至今仍然不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材料中,只涉及征收后沿村集体土地的两个征地批复文件,即皖政地(2006)24号《关于肥东县2005年第四批次城镇与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和2006年12月29日批准的皖政地(补)(2006)470号《关于补办肥东县2003年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并没有涉及190.836亩土地的任何批准文件。既然肥东县人民政府多占的190.836亩集体土地没有批准文件,那说明该政府多占的190.836亩集体土地是违法的。而对于该政府违法占用的土地,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没有履行职责查处违法用地,该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综上所述,我对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违法用地不予查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起诉人履行对肥东县人民政府非法征占用后沿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守松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一案,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已接收其申请的相关材料并转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处理,肥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14日书面答复了陈守松。故陈守松起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守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守国代理审判员 秦 春人民陪审员 陶 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春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