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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段正宇与梁建君、蒋中银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段正宇,梁建君,蒋中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5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正宇,男,汉族,1981年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波,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建君,男,汉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淑英,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中银,男,汉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段正宇因与被申请人梁建君、蒋中银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眉民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段正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爱民审 判 员  胡 钉代理审判员  蔡莹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新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