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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杜方武与张丽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方武,张丽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杜方武,男,1980年8月24日生,汉族。被告张丽峰,女,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方武与被告张丽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方武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方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方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方武负担。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武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