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法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胜林与吕青政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陈胜林、陈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邓法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吕青政。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邓法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丰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