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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三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王晓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王晓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初字第383号原告李桂英,女。被告王晓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英诉被告王晓敏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桂英负担。审判员  张通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