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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玉田县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建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建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457号原告玉田县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新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建颖,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田县新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解长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搜索“”